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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

发布者:财务处 编辑: 发布时间:2020-12-09 浏览次数:


各位老师:
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
为不影响各位老师的个人所得税扣缴,请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老师在202012月底之前,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,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(操作说明见附件)。

 

 

附件: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说明.docx

 

       财务处

        202012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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